(2017)黔23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忠琴与姚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琴,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唐忠琴,女,1959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姚卫红,女,1970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唐忠琴与被执行人姚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姚卫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卫红账户进行查询未果,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定金5628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