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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忠琴与姚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忠琴,姚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唐忠琴,女,1959年6月1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被执行人姚卫红,女,1970年7月24日生,住贵州省安龙县。申请执行人唐忠琴与被执行人姚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8日作出的(2016)黔232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姚卫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卫红账户进行查询未果,并且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定金562800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五星审 判 员  付 军代理审判员  王国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