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81刑初516号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永城市。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被永城市检察院取保候审。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朱某在永城市东城区水木清华园、神火城市春天承包木工工程时,拖欠母某、刘某、马某、曹某、苏某、李某等20余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71349元。永城市劳动监察大队多次向朱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朱某仍采用逃匿方式拒不支付。案发后朱某己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母某、刘某、马某等人陈述,永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证明材料、抓获经过、领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及时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付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自愿悔罪,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常明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