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双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双桥,杨晏清,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167号申请执行人张双桥。被执行人杨晏清。被执行人陈峰。申请执行人张双桥与被执行人杨晏清、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鄂0704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双桥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晏清、陈峰应履行债务人民币500,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00元,财产保全费3,020.00元,执行费7,400.00元,合计人民币514,82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晏清、陈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双桥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晏清、陈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704民初23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峰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