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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1民初966号原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辉南县。法定代表人:武广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军,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满族,该公司副经理,现住辉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洪斌,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李国庆,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振库,梅河口市牛心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住所: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刘胜利,主任。原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垣发公司)诉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牛心顶镇政府)、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家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立军、郭洪斌,被告牛心顶镇政府委托代理人曲振库,被告王家村法定代表人刘胜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垣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牛心顶镇给付工程款618616元及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被告王家村给付工程款265121元及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垣发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与二被告签订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工期130天,工程按每延长米690元以实际发生结算,工程款支付除上级专项资金、村民自筹部分外,由被告牛心顶镇政府负责70%,由被告王家村负责30%。原告垣发公司按约定施工结束,工程总造价为1088889元。扣除村民自筹的205153元,按比例,被告牛心顶镇政府应给付618615元,被告王家村应给付265121元。二被告未按约定在施工结束后及时给付,特提起本案诉讼。牛心顶镇政府辩称:原告垣发公司所述属实,政府尚欠原告618615元属实,只是政府无其他资金来源,一次性给付不现实。但不同意给付利息,因合同中没有约定给付利息,原告请求的利息数额也不具体,应予驳回。王家村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及欠款数额无异议,不应给付利息。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6月10日,原告垣发公司与被告牛心顶镇政府和王家村签订围墙工程施工合同,工期130天,工程按每延长米690元以实际发生结算,工程款支付除上级专项资金、村民自筹部分外,由被告牛心顶镇政府负责70%,由被告王家村负责30%。原告垣发公司按合同约定施工结束后,被告方于2014年12月20日进行了验收,工程总价款为1088889元。二被告验收日即为付款日。被告牛心顶政府尚欠原告工程款618615元,被告王家村尚欠原告工程款265121元。现原告垣发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工程款及拖欠间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按约定已履行完合同所确定的施工义务,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应属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尚欠工程款及支付拖欠期间利息损失等违约责任。关于原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主张,合同中虽没有利息的约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规定,被告抗辩理由不成立,二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原告拖欠工程款期间的利息损失。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18615元及其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65121元及其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7300元,由原告吉林省垣发房屋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981元,由被告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人民政府负担4423元,梅河口市牛心顶镇王家村民委员会负担1996元,二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所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