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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终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与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朱钢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钢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4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南。法定代表人:朱钢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峰,北京市奥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法定代表人:周付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宁,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钢华,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河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钢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12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0元,由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上诉人北京市昌平区豆各庄丽康老人福利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新泉审判员 范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