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朋、李练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李练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李练刚,男,1958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药市。本院在执行(2015)安执字第1024号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李练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部门查明被执行人李练刚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李练刚未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李练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其他执行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跃忠人民陪审员 田 娣人民陪审员 魏 芹二〇一七年六年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