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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谭迅益与向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讯益,向本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1145号原告:谭讯益,男,生于1974年11月27日,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明,苍溪县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本超,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原告谭迅益与被告向本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迅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本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迅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本超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款88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原告应被告的请求,为被告嫁接树苗。后经结算,被告应付原告工资款8860元。由于被告当时无钱付款,就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定于2016年正月十七日付清。但是被告至今没有支付所欠的工资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本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原告谭迅益受被告向本超雇请,为其嫁接树苗。同年2月6日,原、被告进行工资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8860元未付,便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谭迅益接树工资捌仟捌佰陆拾元,此款定于2016年正月十七付清。欠款人向本超,2016年2月6日。被告出具欠条后,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以及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向本超至今尚欠原告谭迅益工资8860元,逾期未付,属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向本超应当支付原告谭迅益工资款886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向本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启荣人民陪审员  余跃辉人民陪审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李柏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