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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闫学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学宾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486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闫学宾,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户,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学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2017)豫13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学宾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开庭时未通知公诉机关派人出庭,审判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桃群、宋珂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闫学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2刑初30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立京审判员  郑 峥审判员  陈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 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