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魏国涛与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涛,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2548号原告:魏国涛,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英武南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国涛与被告江苏苏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国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