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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梅国强、邓程锦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程燕,梅国强,邓程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刑初442号自诉人邓程燕,女,1970年3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人梅国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被告人邓程锦,女,1974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蔡县,汉族,农民,住新蔡县。自诉人邓程燕诉被告人梅国强、邓程锦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已履行清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邓程燕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邓程燕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熠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