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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行审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修武县公安局、赵宏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修武县公安局,赵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1行审253号申请执行人修武县公安局。住所地:修武县西大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8210056772481。法定代表人牛三群,局长。���托代理人石会会,女,修武县公安局民警,现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宏伟,男,1972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修武县。2017年6月22日,修武县公安局向本院递交修公强执申字[2017]第207号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对其作出的410821-19019180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修武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410821-1901918073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被处罚人赵宏伟。该处罚的法定起诉期限为6个月,即从2016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7日止。修武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22日即向本院递交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修武县公安局的修公强执申字[2017]第207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判长  陈小伟审判员  范晓玲审判员  卫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