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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永佳、崔莹莹与张志成、张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佳,崔莹莹,张志成,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佳。申请执行人:崔莹莹。被执行人:张志成。被执行人:张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佳、崔莹莹与被执行人张志成、张超民间借贷纠纷(2016)辽0103执411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97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王永佳、崔莹莹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411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延新审判员  谢 钢审判员  于 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