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介休市恒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介休市恒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介休市恒岩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军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郝丕盛,男,汉族,住介休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介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8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涛银行存款3006135.08元(其中本金及利息2564072.7元、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利息380832.38元、案件受理费35764元被执行人承担29090元、执行费3214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文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