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清会与李志明、孙五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会,李志明,孙五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陈清会,男,1957年1月2日生,汉族,河南省延津县僧固乡人。被执行人李志明,男,1964年12月30日生,汉族,河南省周口地区沈丘县赵德营镇人。被执行人孙五名,男,1963年9月2日生,汉族,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人。申请执行人陈清会与被执行人李志明、孙五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清会依据(2016)晋0525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志明支付10000元、孙五名支付50000元,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孙五名已将50000元及执行费700元履行完毕。经查另被执行人李志明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李志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25执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