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魏国与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王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119号原告:魏国,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王海涛,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魏国与被告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国诉称: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利息1000元(自实际借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分段计算至2017年4月1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海涛于2016年在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多次以借支生活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借条和人证,其中有借条的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还款。被告王海涛辩称:我是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当时是以技术入股加入公司的,后期负责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运营、管理。自2015年12月左右至2016年11月,我一直在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中间因为我是技术入股,公司没有给我发工资,我提前预支的是生活费,结算方式是以我后期股份分红结算,领款单和借款单上都写的很清楚,所以我不可能从被告处借钱。目前为止公司仍是在业状态,没有到结算期,所以不存在欠钱。因为在公司工作的这一年内没有领过工资,但我也是需要生活的,所以当时就与公司之间有一个协议:先预支生活费用,后期从我的分红中扣除。后来我也没有拿到公司的分红。所以原告的理由是不充足的,且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是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王海涛为公司总经理。经审理查明,涉案款项是被告王海涛在合肥驭野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公司之间发生的,由原告魏国经手办理,故涉案债权债务关系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现原告魏国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