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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惠峰与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峰,付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466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峰,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付俊霞,女,1975年6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刘惠峰与付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7月25日诉前保全作出(2016)豫0184民初3674号民事裁定,查封担保人李来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02010013**)私有房产一处。本院(2016)豫0184民初3674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担保人申请解除查封的担保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李来方所有的位于新郑市金城路西段北侧的(房产证号为新郑房权证字第02010013**)私有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伟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