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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汇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汇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17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汇文,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捕前系佛山市顺德区金马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胜,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龚启慧,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汇文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晓英、潘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汇文及其辩护人黄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吴汇文因经济发生状况,利用其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金马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任职的便利条件,未经车主徐某同意,隐瞒事实,趁徐某将一辆车牌号为粤A×××××的保时捷凯宴小车在该公司保养的机会,联系朱某,骗称有一辆保时捷凯宴小车预出售。朱某即联系被害人黎某去到金马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力源金属物流城北门停车场看车,后被害人黎某与被告人吴汇文约好以30万元的价格进行收购。于2016年11月6日,被害人黎某将5万元交给朱某转交给被告人吴汇文作为定金,朱某将其中的46000元通过转账等方式给被告人吴汇文,并将4000元作为自己的中介费。于11月7日,被害人黎某又去到金马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在与被告人吴汇文确认该车后,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余下的25万元分五次转入被告人吴汇文账号为62×××70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后被告人吴汇文骗称该车要保养后才能交付为由逃离现场。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黎某的陈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吴汇文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汇文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汇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人吴汇文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3.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吴汇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向法庭提交收据、刑事谅解书及结算业务委托书。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汇文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汇文家属代为退回被害人黎某人民币300000元,被害人黎某对被告人吴汇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辩护人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刑事谅解书、授权委托书及结算业务委托书予以证实,本��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汇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汇文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汇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4点辩护意见,与本案的定罪量刑没有联系,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汇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棠人民陪审员  黄杏冰人民陪审员  尤惠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少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