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代勇与兰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代勇,兰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950号原告:周代勇,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被告:兰兆华,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周代勇与被告兰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代勇以已与被告兰兆华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代勇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代勇撤回对被告兰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代勇负担。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