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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0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州市中天塑母粒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顺天纸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中天塑母粒有限公司,义乌市顺天纸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088-1号原告:常州市中天塑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前杨工业区55号。法定代表人:袁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昌,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顺天纸浆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义亭镇黄林山工业功能区嫦娥路19号。法定代表人:金位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中天塑母粒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顺天纸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申请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7)浙0782民初408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33×××64账户资金进行了冻结。2017年6月22日,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义乌市顺天纸浆有限公司开户在建设银行县前街分理处(账号为33×××64)内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亦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