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7民初字第1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与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字第123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195-X。负责人:江凯。被告:陈燕,男,汉族,1983年2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诉被告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撤回对被告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况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