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袁浩、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袁浩,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32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负责人:刘亚军。被告:袁浩,男,1972年6月3日,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张霞,女,1973年2月23日,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与被告袁浩、张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袁浩、张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3元,减半收取157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桂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