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宋玉贵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玉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195号罪犯宋玉贵,男,1976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永顺县,土家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玉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15315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79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7年5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玉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共获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宋玉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宋玉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宋玉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宋玉贵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玉贵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孝铭审 判 员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 伟书 记 员 高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