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8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全权益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甲,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8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甲,女。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法定代表人:郭某乙,男,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郭某甲与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428民初73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甲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给付郭某甲征地补偿款4276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860元、执行费554元。本院于2017年03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表示无履行能力,本院多次给被执行人长武县昭仁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民委员会及昭仁镇街道办做工作,都表示村上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来履行判决义务,并向本院提供了2016年西关村征地赔偿花名册及征地款总额,显示2016年征地款已分配完。另外,还查询西关村在昭仁镇街道办设立的账户,账户余额为125.11元,村上没有村址也无其他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时,可另行立案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8执10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庚科审判员 车建国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海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