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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759号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9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华,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野。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威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苏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晓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