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宜动与肖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宜动,肖正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6民初494号原告李宜动,男,汉族,1971年1月12日出生。被告肖正友,男,汉族,1958年3月21日出生。原告李宜动与被告肖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宜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正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宜动诉称,2013年被告肖正友向原告父亲李书均借了39000元,2014年李书均交通事故身亡。后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于2015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当年5月30日归还。后又催要,但被告电话也不接,至今未还,故要求被告偿还39000元及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日的利息。被告肖正友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肖正友因工钱及借款共欠原告父亲李书均39000元。2014年李书均遇交通事故身亡。原告整理其父遗物发现欠条,汇总后向被告肖正友催要欠款。2015年2月3日被告肖正友在原告催讨下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李书均人民币叁万玖千元整,归还日期2015年5月30日,当年(即2014年阴历年)年底还贰万。欠条背面注明:如果到期未归还,按3分利息计算。还款期届满后,被告以工程款未结无款为由或拒接原告电话等方式未支付该欠款。故原告2017年5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39000元及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日的利息。另查明,李书均生前娶妻周火秀,生育子女四人,李宜动(即原告),李海英,李宜升,李海平。2017年5月22日周火秀,李海英,李宜升,李海平四人出具声明书:四人自愿放弃享有对肖正友39000元债权,同意该债权归李宜动所有,由李宜动催讨和享有。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星子县公安局秀峰派出所、白鹿镇交通村证明,周火秀,李海英,李宜升,李海平四人出具的声明书存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到期欠款依法应于偿还。债权人死亡的,其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作出表示。本案五继承人中的四人对被告肖正友的债权均表示放弃继承,原告系唯一的继承人,依法由其享有该欠款的所有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39000元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0.5%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金付清日的利息未超出双方利息的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肖正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李宜动39000元及按本金39000元月利率0.5%支付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该本金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肖正友承担,此款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李宜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骆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俞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