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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5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娄全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娄全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办事处西美丘洋村华达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1359704R。法定代表人王谋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峰,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娄全新,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娄全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娄全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娄全新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鹏盛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18074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2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611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娄全新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娄全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娄全新名下无国土、房产的财产登记信息;查被执行人娄全新有银行存款,经扣划,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59740.79元,同时缴纳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12元和执行费人民币2611元。经查,被执行人娄全新去向不明,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志源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