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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与周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周喜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民初第1775号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向科,经理;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5651427002。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全,系公司员工。被告:周喜来,男,汉族,1978年1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公司)与被告周喜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喜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2611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轿车一辆,尚有22611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形成纠纷。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周喜来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喜来曾在原告欧亚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轿车一辆。2015年4月10日,被告周喜来承诺拖欠原告的车款29300元从2015年5月15日起以分期的方式分12个月予以偿还。还款方式为:第一个月偿还2247元(保险退款195元冲抵第一个月的还款);第二月以后每月偿还2442元。后被告共偿还原告欧亚公司6689元,尚欠22611元未予以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告所举被告书写的还款协议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周喜来欠原告欧亚公司欠款22611元属实,双方约定有还款期限,被告周喜来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被告周喜来偿还欠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喜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喜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陟县欧亚汽贸有限公司欠款22611元。如被告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周喜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梁永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