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终2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蒋志伟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蒋志伟,吴良锋,施明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1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延安路锦绣花园1幢604、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044995912。法定代表人:蒋志伟,董事长。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志伟,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良锋,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明华,女,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蒋志伟因与被上诉人吴良锋、施明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3民初9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蒋志伟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绍兴金钱豹布艺有限公司、蒋志伟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启龙审判员 梅 云审判员 夏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