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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立峰抢劫、抢夺、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915号罪犯荣立峰,男,1978年2月27日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0日以(2005)长刑初字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荣立峰犯抢劫、抢夺、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3月31日、2010年4月28日为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分别于2013年2月7日、2015年1月30日,为该犯减刑1年9个月、1年5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至2030年4月27日止,截止2017年4月1日余刑为9年10个月26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荣立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荣立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未履行民事赔偿,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立峰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庆华审判员  蔡丽娜审判员  刘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