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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巍诉被告曹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曹其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705号原告张巍,男,汉族。被告曹其同,男,汉族。原告张巍诉被告曹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