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21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巍诉被告曹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巍,曹其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21民初705号原告张巍,男,汉族。被告曹其同,男,汉族。原告张巍诉被告曹其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张巍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案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