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忻府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秀玲与被执行人邢玮、张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玲,邢玮,张勇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忻府执字第113-8号申请执行人孙秀玲,女,1975年5月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邢玮,男,1973年1月1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被执行人张勇珍,女,1972年5月29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秀玲与被执行人邢玮、张勇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5)忻府执字第113-5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邢玮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现因银行柜台划拨需要解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邢玮银行帐户存款10万元冻结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青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常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