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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艳兰、李文达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艳兰,李文达,尹中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514号申请执行人马艳兰,女,回族,1945年12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李文达,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尹中路,男,回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联系方式。马艳兰申请李文达等物权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艳兰于2017-3-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2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