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五安与张跃生、闫鹏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五安,张跃生,闫鹏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2号原告李五安,男,汉族,1964年9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张跃生,男,汉族,1958年5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闫鹏伟,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五安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五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士骞审 判 员 赖建伟代审判员 朱 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亚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