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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秦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秦光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91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张厚跃,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伯寿中,男,该支行包鸾分理处主任。被告:秦光成,男,1941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秦光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