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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张芳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张芳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4877号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力明,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楠,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芳芳,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经营场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号*楼**楼。主要负责人:钱磊。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芳芳、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戎崧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孙晓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