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748号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金地花园E栋会所。法定代表人:谢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辉,公司经理。被告:李丽华,女,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以被告已缴纳原告诉讼请求内的相关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支付原告物业服务相关费用,原告认为已无诉讼必要,故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东南州温馨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 杨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司敏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