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秀玲与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5行初5号本院受理原告朱秀玲要求被告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件属于复议机关改变原行为的案件,在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将被告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故本案应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寇天功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人民陪审员 林克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