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2327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怀桃、吉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怀桃,吉大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2327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宝峰,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哥,该公司员工。被告:朱怀桃,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吉大成,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怀桃、吉大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元(原告已预交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