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瑞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瑞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711号原告:黄瑞霞。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路1号。负责人:冯兴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该行员工。原告黄瑞霞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黄瑞霞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瑞霞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霞撤回对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乐余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瑞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