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辖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海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英雄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482号创智大厦第【8】层办公室【807-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4087509XA。法定代表人:应书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2栋东403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6726-X。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周,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深圳海川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软件产业基地1栋A座1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36801W。法定代表人:王耀辉。原审被告:北京卓越晨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甲4号3号楼3层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06389936J。法定代表人:陈怡阳。原审被告:北京英雄互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6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00373652C。法定代表人:应书岭。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15794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侵权行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被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在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