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民终1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唐涛与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涛,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涛,男,1977年6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27号3单元5楼2号。法定代表人:闻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秀峰,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永生,男,197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骆市镇正街26号,系公司员工。上诉人唐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6)川13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唐涛以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唐涛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上诉人唐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唐涛撤回上诉。二、上诉人唐涛与被上诉人成都金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协议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唐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发军审判员 任雅莉审判员 陈国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昱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