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永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永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4128号原告深圳市永恒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中心路金运家园1栋B2-902,组织机构代码771631599。法定代表人周学群。被告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35层3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3250797。法定代表人李彬兰。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永恒昌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由原告深圳市永恒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5446元予以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叶常春人民陪审员 徐小妹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