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执1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举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举,姚俊峰,盛誉龙涛钢结构彩板(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2执1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举,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被申请执行人姚俊峰,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被申请执行人盛誉龙涛钢结构彩板(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甲3号12层257单元12A。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举与被执行人姚俊峰、盛誉龙涛钢结构彩板(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将执行到位的五万元案款发放给申请人李举,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姚俊峰、盛誉龙涛钢结构彩板(北京)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266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文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