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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667号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清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泉,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宇,公司员工。被告:马妍,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马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廊坊益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乃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露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