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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利诉被告闫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利,闫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31号原告李亚利,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闫福忠,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利诉被告闫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利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