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利诉被告闫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利,闫福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2431号原告李亚利,女,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闫福忠,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利诉被告闫福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亚利自行承担。审判员 张文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