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倩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倩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04刑初229号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倩,女,1989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鄂州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转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程正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倩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倩及辩护人程正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3日期间,被告人胡倩伙同肖某、吴某(均已判刑)、“燕子”、“瘦瘦”、“春姐”(均另案处理)在鄂州市鄂城区十字街一门面内开设牌铺,利用自动麻将机“打晃晃”的方式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赌注为人民币20元起步、120元封顶,被告人胡倩以每小时向每桌参赌人员抽头人民币150元的方式获利。经营期间,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2017年元月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查获上述牌铺,并收缴账本2本及赌资人民币1.61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倩及辩护人程正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肖某、吴某、黄某、徐某、熊某、周某、郑某等人的证言;讯问被告人胡倩及询问证人肖某、吴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程正昊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胡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其并非赌场的发起人,入股赌场是因为家庭生活困难,社会危害性较小;2016年12月25日因身体原因退出赌场,未参与分红,且持有赌场的股份较小,请求对被告人胡倩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倩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倩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倩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倩及辩护人程正昊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程正昊认为被告人胡倩并非赌场的发起人;2016年12月25日因身体原因退出赌场,未参与分红,持有赌场的股份较小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且与法律法规不符,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胡倩的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二、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 姜 斌审判员 :李华杰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胡 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