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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1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1470上海雄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雄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11民初1470号原告:上海雄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5889-0,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周荡村。法定代表人:沈海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亚旭,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城开发区环湖大道玉兰路交叉口。诉讼代表人: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系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四龙、罗童文,江苏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雄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雄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华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人民陪审员  刘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恬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