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东与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沁水县龙港镇东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495号原告:吴东,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西街数理广场好又多超市。负责人:陈晓东,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经营者。原告吴东与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吴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沁斌审 判 员 翟晋晋人民陪审员 崔登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