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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吴东与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东,沁水县龙港镇东宜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495号原告:吴东,男,1989年12月25日生,汉族,沁水县人。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住所地沁水县城新建西街数理广场好又多超市。负责人:陈晓东,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经营者。原告吴东与被告沁水县龙港镇东宜手机卖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计44元,由原告吴东负担。审 判 长  赵沁斌审 判 员  翟晋晋人民陪审员  崔登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