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景刚诉被告李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景刚,李庆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民初844号原告刘景刚,汉族。被告李庆香,汉族。原告刘景刚诉被告李庆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景刚,被告李庆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景刚诉称,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庆香的丈夫侯长征(因故去世)生前因工程缺款,通过朋友吴宝华,在我处借款100000.00元,使用期限一年,当时出具借据一张,并用其妹妹侯艳红在五大连池市交通局000107空车库抵押。偿付期过后,经多次索款,侯长征称暂时没钱再用一段时间。2017年4月10日侯长征因故去世。原告找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合法债权被告李庆香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据一张,证明侯长征借款的事实。被告李庆香称,这个事我不知道,侯长征借的钱是用于其公司运营上,并未用于我们共同生活上,应起诉他公司。2、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明侯长征借款时用其妹侯艳红的车库房照作抵押。被告李庆香对房照无异议,抵押房的事我不知道。房子是侯艳红的名,不是我们的,我不能做主给你。如果事情真实存在,用侯长征遗产偿还。通过法庭调查及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据一张,并有证人出庭做证,其证据与案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一本,证明侯长征借款时用其妹侯艳红的车库房照作抵押,其主张抵押权并非本案所审查范围,应另行诉讼。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7月10日,被告李庆香的丈夫侯长征(因故去世)生前因工程缺款,通过朋友吴宝华,在原告刘景刚处借款100000.00元,使用期限一年,当时出具借据一张,并用其妹妹侯艳红在五大连池市交通局000107空车库抵押。偿付期过后,经多次索款,侯长征称暂时没钱再用一段时间。2017年4月10日侯长征因故去世,原告找被告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合法债权。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该案债权债务是在被告李庆香与侯长征夫妻存续期间所形成,且有证人当庭作证,足资认定。对原告提出的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庆香给付原告刘景刚借款10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180.00元,减半收取1590.00元由被告李庆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乐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