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德恩与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虎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恩,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金虎俊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5民初713号原告:李德恩,男,汉族。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一条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76271749-7。法定代表人:肖景辉,董事长。第三人:金虎俊,男,朝鲜族。原告李德恩与被告牡丹江星元房产有限公司、第三人金虎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李德恩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德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德恩负担。审 判 长 佟 波审 判 员 魏起兰人民陪审员 谭杰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郎 旭 来源:百度搜索“”